时间:2021-11-03 16:06:32 浏览次数:6200 来源:《中国检察官》
场外配资根据其交易的真实性可以分为实盘和虚拟盘,虚拟盘是指配资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后并未将客户委托下单至交易所,而是在配资公司提供的模拟交易系统内交易,资金并未真正进入股市,配资公司亦未真实提供配资资金,而是通过软件输入相应的资金数额并根据虚拟交易情况进行资金结算,其盈利模式系收取高额配资利息、与客户进行对赌或通过操纵交易系统侵占客户资金。实盘配资则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出借账户模式。指由出资人作为账户和资金出借方,提供其证券账户及配资资金,配资公司作为中介方,赚取配资利息差额。
客户将保证金等本金转入出资人账户,配资公司根据配资协议约定预警线和平仓线,并负责对客户交易进行风控盯盘,合同到期或达到平仓线,三方协议终止。
2.系统分仓模式。由配资公司开设账户后通过分仓软件进行分仓,根据客户提供的保证金进行配资,将配好资金后的二级账户(子账户、虚拟账户)交给客户使用,配资公司设置预警线及平仓线,监控客户股票投资交易并及时止损。客户通过配资公司提供的客户端系统账户买卖股票,交易委托指令先发至分仓系统,分仓系统再通过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下单。配资公司不仅收取配资利息差额,同时收取交易佣金或手续费。
3.信托配资模式。信托模式场外配资通常由配资方与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结合各自优势,为证券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投、融资服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产品。如通过成立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伞形信托进行配资,信托产品成立后,配资方同样以账户分拆的方式将子账户交客户投资交易。此类结构化、伞形信托方式仍违反账户实名制等管理规定,同样属于违法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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