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8 10:17:53 浏览次数:9764 来源:选自《新华文摘》2020年21期 作者:刘贵祥
民法典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儿童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民法典也给予了充分的关切。
完善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满2周岁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已满8周岁子女的抚养,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当然,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强化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明确了我国的监护制度是以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兜底。这就有效防止了监护缺位的问题,从而避免出现留守儿童无人照管的现象。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修改对未成年人收养的规定。首先是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放宽至未满18周岁的所有未成年人。其次是进一步严格了收养人的条件,明确将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民政部门评估作为收养人的条件。再次是修改了收养人可以收养未成年人的数量,从而与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协调。
细化对受性侵未成年人救济的规定。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当然也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性骚扰。此外,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即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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