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8 10:15:37 浏览次数:9754 来源:选自《新华文摘》2020年21期 作者:刘贵祥
民法典与合同实质正义的实现
日常生活离不开民事交易,民事交易离不开合同。尽管民法典严格贯彻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将当事人自愿作为法律赋予合同具有约束力的前提和条件,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合同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合同另一方利益或者通过合同将自己应当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另一方的情况。为此,民法典采取了大量措施来维护合同的实质正义。
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再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作为合同的内容。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为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而制作的格式条款,均应认定无效。最后,民法典还特别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时,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急需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这就需要有生产能力的企业能够迅速组织生产,满足国家防疫的需要。因此,在接到国家的订货任务或者指令性任务后,相关企业就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增设情势变更制度。所谓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将情势变更制度上升为立法规定,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将更加显著。
明确禁止高利贷行为。民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禁止高利贷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据此认定高利贷合同无效。对于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民法典本身没有明确规定,而是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来进行界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文,明确提出要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以防止社会经济脱实向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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